教育部直属高校档案工作协会章程
(1988年10月1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原则通过,
2010年9月15日经第六次会员大会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档案工作协会(简称部属高校档案工作协会),其英文译名为:The Archives Work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under Direct Jurisdiction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.
第二条 本协会是部属高校档案工作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学术性、群众性、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。它既是教育部办公厅联系部属高校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又是推动和发展教育部直属高校档案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。协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办公厅指导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(以下简称《档案法》)为准则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坚持民主协商办会的原则,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活动,增强部属高校档案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联系,促进高校档案工作改革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推动高校档案事业的发展,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服务,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根据部属高校档案工作实际,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理论、方法和实践研究,举行学术交流活动,推广先进经验;
(二)推动部属高校宣传、贯彻、执行《档案法》及相关法规;
(三)协助教育部贯彻、实施高校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;
(四)促进部属高校档案管理规范化、标准化和现代化;
(五)编印《高校档案工作简报》(以下简称《简报》),及时反映协会工作,交流高校档案工作信息,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及动态;
(六)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、研讨班,提高部属高校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;
(七) 组织评选档案学术优秀论文和编研成果,并奖励有关人员;
(八)及时向教育部办公厅反映部属高校档案人员的意见及要求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档案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程序均可为会员单位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,并自愿履行会员的义务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有关院校。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在协会活动范围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种活动;
(三)获得协会《简报》、资料及学术论文交流材料,参加协会举办的研讨班和培训班;
(四)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五)有入会退会的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执行协会决议,遵守协会章程,按时缴纳会费;
(二)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,承办协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,支持协会工作;
(三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相互交流档案工作情况;
(四)对部属高校档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。如无特殊原因,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,经本会书面通知半年内仍不缴纳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研究,可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
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召集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并通过协会章程;
(二)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讨论并决定理事会提交大会的其它事项。
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每届任期4年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若干人员组成,设理事长、秘书长各1人,副理事长、副秘书长各1至2人。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,由理事会提名并决定增补新的理事人选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(六)组织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会,开展学术活动;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;
(八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、秘书长的职权是:
(一)理事长负责召集、主持理事会,并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二)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,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十九条 协会视情况分为若干小组,每组设组长两人,小组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活动,时间与内容由各小组自行决定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团体会员会费;
(二)银行利息;
(三)领导机关、社会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,并定期向协会会员大会汇报经费的收支情况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址设在秘书处所在的学校档案部门。
第二十五条 协会终止须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同意,其债权由协会自行清理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修改权属会员大会,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协会秘书处地址: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科学会堂 邮编:4300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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